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6民初703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彦华,云南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姚县。
被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姚县金碧镇白塔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7343128398。
法定代表人:张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姚博业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拖欠工程尾款,现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以该纠纷已得到解决,诉讼目的已得到实现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00元,由***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维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