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7民终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公司。
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七一社区崇仁巷***号。
法定代表人:习新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丽江市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芳,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一元,男,纳西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云南省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原审被告:和润荣,男,傈僳族,1973年2月15日出生,云南省玉龙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上诉人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元、和润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双方虽然对每户的建筑面积为160㎡无异议,但对实际完成的房屋数量却各持己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为20户,****张完成28户。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公司未对工程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情况下,对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仅以***主张完成的工程量28户予以确认,显属不当。其次,双方对合同价是430元/㎡还是410元/㎡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410元/㎡,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对案外人**出据的两份收据共计金额18万元应否在本案中进行扣减未查明。
综上,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问题、案外人**出据的两份收据共计金额18万元应否在本案中进行扣减均未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丽江市古城区建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马昕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