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邦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某某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瀚***商务大厦12层B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红河大道与五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银河路南延段与红河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自奥特斯维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3民初485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认为其上诉所提出的异议事实,已通过另案(2023)云2503民初6号取回权纠纷案进行裁判解决,最终结果以该案二审裁判结果为准,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何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