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北法执字第2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3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玉溪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云南省玉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路中段14号。
被执行人:阳光健康休闲度假(北海)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路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溪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健康休闲度假(北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玉溪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玉溪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云南省玉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华夏银行玉溪红塔路支行62×××62账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0000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北海市北部湾东路支行,账号:61×××52)。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