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明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新村11号熙翥苑B座26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瑷龄,该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南屏小区。
负责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
昆明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云2527民初1935号民事调解书。昆明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西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提级执行,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电梯扶梯安装款人民币7305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为:
1、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协助执行机关泸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泸西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名下坐落于泸西县财富鑫座共计252宗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故在本案中不能处置。
5、本院以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案件有7件,在已结案的4件案件中,除2件执行完毕外,其余2件已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房地产外,无车辆、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昆明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和轮候查封的房产处置变现后的受偿顺序,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云南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快速电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邹为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兴亮
书记员杨咀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