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特278号
申请人: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49322M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代理人:方紫娟,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家才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1977Q
委托代理人:曹常有,男,汉族,1967年1月18日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2021年11月16日申请人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方向娥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11月12日经麒麟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作出(2021)麒寥人调579号调解协议书,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本金50416元,如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需要向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824元、及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5.39%计算)。
二、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系申请人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自愿签订,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曲靖市建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麒麟区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签订的(2021)麒寥人调579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方向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詹 燕
书 记 员 侯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