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

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与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2民初9118号
原告: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陶瓷卫浴区*******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0016X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
住所:曲靖市前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31977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