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325民初1978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志方,云南政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5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住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家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曲靖市佳源建筑建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合法正当,是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