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民初3946号
原告**向,男,汉族,1976年9月23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杨叶、朱田(实习),云南平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麒麟区文笔路麒麟嘉城广场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873665663。
法定代表人李广信。
委托代理人方紫娟,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向负担。
审判员 荀舒靖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