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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某某人民政府、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30民终1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8日生,阿克陶县***人民政府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21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8月6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5日出生,阿克陶县水利局干部,住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克陶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团结路98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7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工程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 上诉人阿克陶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阿克陶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22)新30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买某、**1、**2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政府上诉请求:1.撤销阿克陶县人民法院(2022)新302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工程预借款185527元。2.判令被告承担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预借款185527元利息85713元(一年期借贷利率15.4%计算)。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已过”错误。我们从2018年此项目工程款被批准时开始,一直在要求被上诉人归还从***预借工程款185527元。当时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进行过2次调解,由于**和***未参加,无法进行调解。虽然我们在一审时提起了该事实,但一审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调查,而是按照***的抗辩意见,以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2.当时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是297850元,被上诉人从***预借185527元,又从阿克陶县新农办领取297850元,总计领取金额483377元,属于不当得利。一审不负责任的片面判决,用合法手段保护了被上诉人的非法行为。3.一审不尊重事实,凭感情作出了判决。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希望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2.***政府起诉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本案中,***政府基于施工合同关系向我们支付了工程款,不属于不当得利。3.***政府称,向我们支付了483377元,但是一审法院对我们所受到的工程款已进行了查明。 *********辩称,我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本案与我无关。 **公司辩称,我方答辩意见与***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返还***1村1组广场绿化工程,下水道管道工程,卫生间改造工程预借款185527元,承担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3年利息85713元,合计2712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0日、2012年4月**与***政府签订关于建设阿克陶县***1村卫生间改造工程、排水管道工程、广场绿化带喷灌实施工程的合同,合同约定:排水管道工程、广场绿化带喷灌实施工程于2017年8月20日开工至2017年9月20日完工,卫生间改造工程于2018年4月20日开工至2018年5月15日完工,并将上述三项工程合计290000元,***政府为排水管道工程同意向**支付80000元,并于2018年1月28日让*********写收据,***政府将80000元直接打到被告**的银行账户上。第二次,于2018年6月28日,***政府向**支付50000元,***政府前后两次给付**工程款合计1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政府请求被告给付***1村1组广场绿化工程、下水道管道工程、卫生间改造工程预借款185527元,但双方之间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从案件内容上可以认定,被告取得的不是借款或者不当得利,而是工程款,***政府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当得利,故法院不予支持***政府的以上主张。对***政府主张被告支付预借款185527元从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的3年利息85713元的诉讼请求,***政府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形成和关于利息的相关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该项主张。对***主张的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政府最后一次给**打款50000元是2018年6月,故超过了法律支持的3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时间可以视为已过。**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对被告**进行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依法驳回***政府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5369元,由***政府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政府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22年6月30日阿克陶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特色乡镇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2018年8月新农办将涉案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公司,**公司通过***将工程款支付给***。经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理由为,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从***处领取了177360元,没有收到***政府所述的290000元。*********表示,对该证据不清楚,本案与其无关。**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关联性及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定。理由为,涉案合同系***政府与**之间签订,合同具有相对性,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二、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政府于2021年3月、5月份找信访接待中心进行过调解,诉讼时效没有过。经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到信访局调解,不能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公司表示没有意见。本院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定。理由为,本院专门到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进行核实,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提供的《信访工作制度》第一条规定,信访室接访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来电来信信访人员反应的主要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填写来信访登记表。经调查,***政府反应的问题在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信访登记本、信访登记平台上均未显示,亦没有当时的谈话笔录及相关材料,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无法证明***政府具体来访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三、证人买某、**1、**2。拟证明,***政府将55527元价值的瓷砖送到*********,其将瓷砖用于涉案厕所改造工程,证人与***一起施工,***政府向其他村的承包人预借工程款。经质证,***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理由为,1.证人证言不能直接证明***和**使用了该瓷砖。2.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或者***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证人与***政府有没有签订合同我们不知情。*********表示,不认识证人,没有收到证人交付的瓷砖,与其无关。**公司表示对瓷砖的事毫无知情,不认识证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政府最后一次向**支付工程款时间为2018年6月,***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2022年4月1日,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可以视为已过。在二审,***政府提交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诉讼时效没有过。本院专门到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进行核实,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提供的《信访工作制度》第一条规定,信访室接访人员要认真处理群众来电、来信,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对来电来信信访人员反应的主要问题认真做好记录,填写来信访登记表。经调查,***政府反应的问题在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信访登记本、信访登记平台上均未显示,亦没有当时的谈话笔录及相关材料,阿克陶县信访接待中心无法证明***政府具体来访时间,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政府提出诉讼时效没有过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对被告**将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遗漏诉讼时效的法条,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阿克陶县***人民政府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69元,由阿克陶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依拉斯**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买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