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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2067号 原告: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2742232425X,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315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新疆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2592801935T,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团结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联系电话:183XX****XX 被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229890750F,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帕米尔东路68院。 原告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重新收集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61.32元,减半收取计1,780.66元,由原告疏勒县沂蒙彩钢板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