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122民初1978号
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昆仑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州阿克陶县(自来水公司住宅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出生,汉族,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阿克陶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5.64元,减半收取计2197.82元,保全费1551.88元,由原告疏勒县天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