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2民初93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团结路98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439元,减半收取计4219.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219.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