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升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2民初21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团结路98院(自来水公司住宅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实收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