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022民初21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
被告:***,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湖北省荆门市。
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团结路98院(自来水公司住宅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阿克陶县瑞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计1800元(实收1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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