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3961号之一
原告:平湖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北河楼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7646804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由拳路1399号1幢1-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5306。
主要负责人:**。
被告: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大厦2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6795786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分公司、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6元,减半收取34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5983元,由原告平湖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