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亿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亿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302执2548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人曲靖市亿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亿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79784.06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提示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曲靖市××区沿江乡××大道(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金江汽车城现代4S店1幢第1-2层及曲靖金江汽车城城市展厅3幢1-2层两套商铺,经查明,该两套商铺均被它院查封。2018年3月13日本院将该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执字第25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高金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