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6386064XJ.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330号。
被执行人: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577786457.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牛街社区金江大道金江汽车园。
关于申请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725.4元,案件受理费2595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677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冻结金额12.76元);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房屋4套已被我查封(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另我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财产未果。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曲靖华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14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陈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