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万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9民终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赖厝**。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10日,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县。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万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忙畔社区青华路**。
法定代表人:曾金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临沧万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9)云09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于2019年8月5日,以当事人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2019)云09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6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536元,减半收取2726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