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5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鸿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06853C,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88号世纪广场C1幢15楼D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汤池镇草甸街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鸿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高富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云0125民初2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鸿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8日向宜良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55273.5元。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询财产,名下房产、土地被昆明中院查封处理中,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公司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人纳入限制高消费。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案件暂不能执行。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人执行人云南鸿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良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5执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执行。
审判长严永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