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3民初454号
原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羊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31190A。
法定代表人:王菊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洪、余鑫桦,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热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40152628472。
法定代表人:杨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钏永旺,该镇副镇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邑建筑公司)诉被告龙陵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简称龙山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西邑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8日以所诉工程款975117.02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龙山镇政府代西邑建筑公司给付张有房、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西邑建筑公司诉请被告龙山镇政府给付工程款975117.02元已由龙陵县人民法院(2021)云052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民终158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确认由被告龙山镇政府代原告西邑建筑公司给付张有房,可在张有房申请执行西邑建筑公司的款项中予以扣减,已无诉讼必要,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75.5元,由原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生
人民陪审员 黎朝曾
人民陪审员 杨家科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