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扎西得来、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422民初104号 原告:扎西得来,男,1977年3月18日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原告:**,男,1973年3月10日生,藏族,云南省德钦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 被告:***,男,1976年3月12日生,纳西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2189119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告: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816736293。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路××号。原告扎西得来、**与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建投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6日立案。现原告扎西得来、**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扎西得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西得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37.00元,减半收取9918.50元,由原告扎西得来、**负担。 审 判 长 何  香 审 判 员 只*** 审 判 员 阿 茸 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日青边宗 书 记 员 徐 伍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