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1229号 原告:***,男,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保山市西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4元,减半收取计3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