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9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张各庄村工业区路3号1123室。
法定代表人:孙秀英,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2区42号0127-A12-1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
法定代表人:叶青,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宝泉三街46号院4号楼1至8层101室八层810。
法定代表人:徐广宇,经理。
上诉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7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超级滑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 菲
书 记 员 施成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