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7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是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