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076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是知,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国通华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案件反诉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崔 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