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39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M3XXX。
法定代表人:龙X,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987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与XXXXX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2023)陕0111财保21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XX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730.81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泛华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XX新兴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4730.81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