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财保214号
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TXM3XXX。
法定代表人:龙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市鑫诺(西安)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XX**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7987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730.81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3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XX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94730.81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49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