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501号
原告:顾某某
被告:温州某职业学院
被告:北京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邓某某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温州某职业学院、北京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邓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某职业学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对被告温州某职业学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