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鑫华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袁树民,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鑫华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阜蒙县人民街南段(强盛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丰田乡宝山村二达子屯
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男生,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鑫华瑞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9)辽0106执恢330号执行一案中,依据(2017)辽0106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32186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采取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龚 健
执行员 冯宏生
执行员 姚伟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