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106民初825号
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13甲1号。
法定代表人袁树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邸杰,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5-1号4-4-2,身份证号码210106196312052716。
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久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