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10601号
原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7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8104XD。
法定代表人:王功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440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 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