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财保15号 申请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大路7甲3号。 法定代表人:王功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29×××58内的存款2512108.33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2022年8月25日大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车大连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29×××58内的存款2512108.3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