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初1067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xx有限公司、何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84元。
审判长吴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