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阀科技公司与宝塔能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执恢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宁0181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59000元及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2017年1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后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但其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除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车辆登记信息(车辆暂时下落不明)外,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宁夏**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自建
审判员  柏晓斌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