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560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
法定代表人:王凤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布胡冷,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娣、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浪,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阀科技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能源火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转换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阀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布胡冷,能源火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娣、黄丽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阀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824907.87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549926.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0日至结清之日的利息、以274981.5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至结清之日的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2.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引起的律师费26000元、差旅费2000元、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阀门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大唐国际雷州项目和阳西项目供货,合同金额分别为1118950元、121562.67元、67023元、5177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早已供货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开具发票。根据双方约定,现应付80%到货款中,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现尚未支付到期80%的到货款637446.13元。上述被告应支付货款,原告曾多次催款,被告均未履行。其中,2019年6月20日原告曾向被告发催款函正式通知履行义务,但遗憾的截止提起诉讼为止,仍未能得到支付。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行为系是单方对合同约定变更行为,而变更约定行为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依据,故被告已构成违约。另有剩余20%货款271861.54元,原告认可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55万元,被告尚欠原告824907.87元货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采购合同》第15条和19条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
能源火电公司辩称,1.原告应承担诉求所称货款的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形成支撑其诉求的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2.案涉合同编号为01101.08.19.0236的合同金额为82623元,该合同的最终验收金额为67023元。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四份合同100%货款的诉求不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该数额的计算公式应为:{(1118950+67023+121562.67)*95%+51772*80%}-(1118950+51772+121562.67)*25%-400000-150000=410505.319元。(1)经核实,合同金额为1118950元、121562.67元、82623元的合同尚未达到质保金支付条件;合同金额为51772元的合同尚未达到机组移交条件,故调试款、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条件。(2)原告在履行合同金额为1118950元、121562.67元、51772元的三份合同时分别具有逾期供货的情形,其逾期违约金计算公式为:(1118950+121562.67+51772)*25%=323071.1675元。合同金额为1118950、51772、121562.67元的三份案涉合同第六条明确要求原告应分别于2018年8月25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25日前送到,否则构成违约。根据该三份合同对应送货单显示,案涉合同项下的货物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1日才送到项目部,分别延迟了133天、138天、188天。原告严重违反《采购合同》的相关约定,被告曾多次以电话、短信、邮件、传真等形式要求原告尽快供货,但原告均以不正当理由回绝。根据案涉合同第17.2条、第21.1.3条,被告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补偿金323071.1675元。3.根据转账凭证显示,被告已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7日分别通过电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企业网上银行的形式向原告分别转账了10万元、30万元、15万元,共55万元。4.由于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则按法律规定利息应该按照2019年的年利率4.35%以及3.85%分段计算,而非按照4.75%计算。依据是《中国银行发布的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2019第15号公告)自2019年8月20日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以原告所称的利息应分段计算如下:自2019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结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间按照最新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实时更新。
能源火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3071.1675元。计算公式:(1118950+51772+121562.67)×25%=323071.1675元。2.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反诉费。3.反诉被告交付涉案四份合同的全额发票、产品鉴定证书、质保书、过程质检记录等案涉合同约定的交货资料。事实理由:2018年8月21日,双方分别签订了案涉四份《采购合同》,约定北阀科技公司向能源火电公司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供应多种阀门。合同金额分别为1118950元、67023元、121562.67元、51772元,《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如下:1.金额为1118950元、121562.67元、51772元的三份案涉合同第六条分别约定,卖方在送货时,请提前书面传真通知送货详细内容及到货时间,且分别于2018年8月25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25日前送到,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因延误送货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第17.2条分别约定“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总价的1%作为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补偿给买方,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如属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在一个星期内(买方发出书面通知日起)未处理完,每延期一天应支付买方误工费为合同总价的1%,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根据案涉合同对应的送货单显示,案涉货物于2019年1月5日、2019年1月15日、2019年6月1日才送到项目部。2.根据四份案涉合同第7条约定,反诉被告送货时需向反诉原告提供相应的交货资料。经核实,反诉被告在送货时均未交付案涉四份合同的全额发票、产品鉴定证书、质保书、过程质检记录等案涉合同所约定的交货资料。3.根据案涉合同第19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向法院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及行政机关的收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反诉被告存在前述逾期交货、缺乏相关交货资料等违约情形,系案涉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反诉人因本案支出的反诉费。综上,北阀科技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及违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采购合同》第19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反诉人特向法院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北阀科技公司对能源火电公司的反诉辩称,我方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违约履行的行为,具体如下:1.根据采购合同第5条约定,本诉原告运输前3天告知被告,经得本诉被告同意后再进行运输,运输方式为汽车运输。第10条约定合同生效后7天内,本诉原告定制合同材料质量保证大纲或质量手册一式两份交给本诉被告确认后再组织生产。第6条约定货物于2018年8月25日前送达,但是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真正生效的日期应该为2018年9月中旬。因为本诉被告盖完章后把合同邮寄给本诉原告的时候已经是2018年9月份了,也就是2018年8月25日的约定日期,是未生效的、也不符合客观事实。2.本诉原告在北京,收货地点在广州,本诉被告定制的产品是需要订购材料,再设计组织生产、上颜色、进行包装、成品检验等流程,以上一般情况下包括汽车运输的时间应该需要20-40天之间。本诉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时候,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以上项目,原告在投标会上承诺时间为20天,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交货时间具体协商。综上,代理人认为合同第5、10条约定与第6条有冲突,相比较而言,第5条约定更符合交易习惯和客观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北阀科技公司(卖方)与能源火电公司(买方)订立合同及履行事实如下:
2018年8月21日签订01101.08.18.0601《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601合同),采购品种118项,总价1118950元(含16%增值税额),交货地点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长堤路163号,收货人罗时龙,2018年8月25日前送到。2018年11月24日,能源火电公司大唐雷州火电工程项目部向北阀科技公司发出《关于雷州项目部分手动阀改电动阀的事宜》,焊接手动闸阀(0601合同序号41两个48546元、42三个46929元焊接闸阀)需改为电动阀;2018年12月8日,大唐雷州火电工程项目部吴妙卿签收了该改动后的电动焊接闸阀。北阀科技公司提供2018年12月4日发货、品种115项总价1107420元、同月8日吴妙卿签收的《送货单》,除0601合同序号33法兰蝶阀4个5396元、34法兰蝶阀2个2698元、118链轮阀门传动装置4套3436元(共11530元)不在其列外,内容与合同一致。能源火电公司提供记载2019年1月5日发货、吴妙卿、罗时龙同日签收的《送货单》,内容与合同一致。经审查,双方提供的送货单均与0601合同吻合,双方对货款总额没有争议,综合以上证据,尤其是吴妙卿已于2018年12月8日签收改动后的电动焊接闸阀的事实,能源火电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没有原件而是从电脑存档中打印的情况,以及北阀科技公司提供的《送货单》存在发、收货时间差更符合客观真实、并且罗时龙与孙云评(北阀科技公司授权签约人)2018年12月4日QQ聊天记录也证明了该事实,本院认定北阀科技公司履行0601合同到货时间为2018年12月8日。
2018年8月22日签订01101.08.18.0618《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618合同),采购品种5项,总价51772元(含16%增值税额),交货地点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溪头镇阳西华夏电厂,收货人曾凡琚,2018年8月30日前送到。2019年1月15日经曾某某、杨某某验收合格签收。
2018年11月20日签订01101.08.18.0825《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825合同),采购品种13项,总价124790元(含16%增值税额),交货地点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长堤路163号,收货人罗时龙,2018年11月25日前送到。北阀科技公司提供2018年11月13日送货、11月17日经吴妙卿签收并注明“收到阀门一批(30件)详细清单未清点”的《送货单》,品种数量和总价与0825合同一致。2019年5月2日签订01101.08.18.0825.01《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0825.01补充协议),鉴于0825合同124790元含16%增值税额,现根据国家税务政策调整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总价121562.67元。同时提交的《送货单》及《物资到货验收单》显示2019年6月1日北阀科技公司发货,6月3日到货经吴妙卿、罗时龙验收合格签收。0825.01补充协议仅是修改0825合同的税率从而调整了总价,其他内容并无变更,综合以上《送货单》的内容,应认定该合同北阀科技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履行送货、11月17日到货。
2019年5月13日签订01101.08.19.0236《采购合同》(以下简称0236合同),采购品种12项,总价82623元(含13%增值税额),交货地点广东省雷州市乌石镇长堤路163号,收货人罗时龙,2019年5月25日前送到。2019年4月23日北阀科技公司发货,4月28日到货经吴妙卿、罗时龙验收合格签收,货款金额67023元,0236合同序号8法兰闸阀3个15600元没有发货记录。
另,北阀科技公司提供2019年6月12日送货、6月18日经吴妙卿签收、金额6350元《送货单》,2019年6月22日送货、6月24日经吴妙卿签收、金额5244元《送货单》。原、被告双方对0601合同货款1118950元、0618合同货款51772元、0825.01补充协议货款121562.67元(0825合同124790元)并无争议,争议的是给付货款的时间及比例、以及0236合同货款是82623元还是67023元的问题,而北阀科技公司提供的该两份《送货单》并非0236合同约定的货品,与本案当事人主张的合同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本案不予采用认定,当事人可另案解决。
北阀科技公司向能源火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下:2019年3月12日08298944—45、08309917—21、23—24、3月19日08317643(51772元)税率16%发票共10张1054830元;2019年5月13日03748812(67023元)、6月11日03762117—18(两张121562.67元,备注合同号01101.08.18.0825.01)、7月12日03851162(5920元,备注订单号01101.08.18.0776.02)税率13%发票共4张194505.67元。以上发票其中2019年7月12日03851162与本案合同无关联,6月11日03762117—18两张明确记载为0825.01补充协议发票,5月13日03748812款额(67023元)、税率与0236合同履行数额吻合,3月19日08317643款额(51772元)、税率与0618合同吻合,故属于0601合同的发票额为1003058元,与合同总价1118950元差额115892元。
能源火电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9日、6月28日、8月7日支付北阀科技公司100000元、300000元、150000元共550000元。
以上四份《采购合同》格式版本相同,除以上各份合同约定的差别内容外,约定了如下等项内容:5、运输方式汽运,卖方应提前3天通知买方详细的到货日期,并针对不同的产品特性向买方提供装卸建议,出现意外情况及不可抗力需及时通知买方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否则不得免责。6、卖方在送货时,请提前书面传真通知送货详细内容及到货时间,且于年月日前(四份合同送货时间分别如上述)送到,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因延误送货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买方因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及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7、送货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1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3C认证、产品鉴定证书、代理销售证书、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过程质检记录、产品说明书、图纸资料及检验检测报告。10.1、卖方应按IS09001要求和买方的质量保证大纲制定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大纲/质量手册,该大纲/手册(含管理程序清单)应在合同生效7天内一式双份提交买方认可后方可实施,卖方应健全和完善自己的质保体系模式;10.2、卖方应按IS09001以及规格书的要求进行合同材料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和试验,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合同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应保证合同材料在正确安装、操作和维护的情况下,在其寿命期运转良好。14、在质保期内(0618合同为机组发电移交后18个月内,0601合同、0236合同、0825合同为机组发电移交后12个月内),如产品有问题,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应予响应,并在2日内派人赶赴现场查看并给予解决,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卖方按买方要求履行“三包”服务,并承担一切费用,如在规定时间里不能修好或更换交给买方使用,致使工期延误,卖方应承担买方相应的误工费用及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买方的相应损失。15、产品运到交货地点且由施工现场初步验收合格且收到卖方16%(13%)全额增值税发票、合同复印件、交货单等资料后一个月后付合同总价的80%,若不存在卖方的产品质量问题,机组发电移交后一个月内再付15%,留5%为质保金,若不存在卖方的产品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16.1.1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买方可以变更合同标的物品种、型号和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或包装方式,但应给予卖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提前向卖方发出通知。16.2.4卖方应向买方出具符合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规定的税务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17.2、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总价的1%做为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补偿给买方,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19、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向法院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及行政机关的收费、律师费、公证费等)。20、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北阀科技公司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证明其支付本诉律师费20000元、反诉律师费6000元。为证明其不存在逾期交货,提供了罗时龙与孙云评2018年9月29日QQ聊天记录:(罗时龙)“孙经理,阀门啥时候到?”“现在滞后,可能来了都暂时用不上”“能不能压到11月份再供货”。(孙云评)“我过完节和厂里沟通下,尽量,我这边货已经都装箱了”。(罗时龙)“尽量,不是要求一定要做到”。(孙云评)“好的”。(罗时龙)“10月下旬吧,到了我尽快给你安排验收,11月份入库结算得了,就这么定了吧”。11月9日、19日、23日、24日QQ聊天记录(商谈5个阀门改电动事项),12月4日QQ聊天记录:(孙云评)“罗工,货今天的我车出来,正常周四(后天)可以到”,“那5台改电动的,我送货单也是按电动的开还是按原来的开”?(罗时龙)“原来的”。(孙云评)“好的。货到,这次和上次的验收单可以一起签了吧”?(罗时龙)“可以,问题不大”。孙云评并出庭作证,介绍“签署雷州项目的合同是2018年8月21日签署的,由被告提供合同电子版给我们,我们签字盖章邮寄给对方,对方签完字之后盖章会先发电子版给我们,我们再根据合同备货。合同电子版是于2018年9月3日发给我们的。我们再根据合同会与现场沟通现场参数,2018年9月29日现场与我联系货什么时候到,这个时候我们已经生产好,打好包装了,问能不能压到11月份再供货。我也和他们说了我们已经包装好了,尽量往后压,还说如果压不到11月份,10月下旬也可以。后面我还是压到了11月再给他们发货。我们送货过去,有送货单,等他们验收后,会把验收单给我们。”“一般情况我们都没有按合同上的时间,合同8月21日签署,8月25日供货,这是不客观的,对方都是9月那边给我的电子版合同,对方给合同之前我们怎么可能供货呢?3天是不现实的,之前招投标会上写的时间都有20天。”“对方是11月份要求改动的,需要改变连接盘,要根据现场尺寸重新做,因为现场本身交货期不急,我们就把手动改电动改好再发送过来。”“因手动改电动,我其他的货要等这个改好再一起发,这个不是单独的,要与其他一起。”综合QQ聊天记录内容与本案事实要素的关系,及当事人质证意见与证人证言,本院确认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定双方变更0601合同履行时间的事实。
北阀科技公司另提供落款时间2019年6月20日《催款函》、2020年4月10日《律师函》,以及孙云评与曾飞龙(能源火电公司采购员)2018年9月3日、2019年4月10日QQ聊天记录,与徐工3月16日、4月9日QQ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催款事实;以及证明曾飞龙在2018年9月3日才将0601合同发给孙云评,2018年9月3日才生效。但未能提供《催款函》、《律师函》送达对方的证据,及证明“徐工”身份,《采购合同》发送文件不能从手机QQ聊天记录中打开。以上除与曾飞龙的QQ聊天记录外,本院不予采信。
另查,能源火电公司提供《1号机组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载明:广东大唐国际雷州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1号机组,工程地点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乌石镇港彩村南,机组于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7日完成168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经验收签证,于2019年12月7日移交生产。根据0601合同、0825合同、0236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及当事人陈述,应认定该三份合同标的物用于该机组。
本院认为,北阀科技公司与能源火电公司自愿签订四份《采购合同》及《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北阀科技公司“2018年8月25日的时间约定是笔误”之说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予以认定。上述合同已生效,且没有法定无效情形,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关于本诉:合同约定了能源火电公司付款条件为验收合格且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一个月后付合同总价的80%、机组发电移交后一个月内再付15%,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0601合同货款1118950元,北阀科技公司2019年3月12日开具发票,能源火电公司应于2019年4月13日给付895160元(北阀科技公司已开涉该合同发票额为1003058元,能源火电公司答辩以合同总额计算比例,本院予以照准);0618合同货款51772元,北阀科技公司2019年3月19日开具发票,能源火电公司应于2019年4月20日给付41417.60元;0825.01补充协议货款121562.67元,北阀科技公司2019年6月11日开具发票,能源火电公司应于2019年7月12日给付97250.14元;0236合同货款67023元,北阀科技公司2019年5月13日开具发票,能源火电公司应于2019年6月14日给付53618.40元。(以上80%货款合计1087446.14元)。0601合同、0825合同、0236合同标的物用于广东大唐国际雷州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1号机组,于2019年12月7日移交生产,能源火电公司应于2020年1月8日前给付(1118950元+121562.67元+67023元)*15%=196130.35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为机组发电移交后12个月内、5%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能源火电公司应于2021年1月8日前给付(1118950元+121562.67元+67023元)*5%=65376.78元。
0618合同标的物用于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溪头镇阳西华夏电厂,北阀科技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能源火电公司支付15%货款7765.80元及5%质保金2588.60元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能源火电公司阻止条件成就的证据,该项20%的给付请求以及上述5%质保金65376.78元的给付请求,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条款及付款条件,以及调试款、质保金的性质,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北阀科技公司可在满足条件时另行主张。
综上,能源火电公司应给付截至2019年4月20日990196元、2019年7月12日97250.14元,2020年1月8日196130.35元(共1283576.49元),其截至2019年8月7日仅支付北阀科技公司共550000元,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并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北阀科技公司付出的相应律师费。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即按LPR一年期报价利率3.85%加收50%5.775%计算。北阀科技公司请求按4.75%计算,在法定保护利率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北阀科技公司请求能源火电公司承担差旅费2000元,未提供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合同约定了质量条款,北阀科技公司清楚保证质量提供产品需要时间准备而依然与能源火电公司约定具体明确的交货时间,说明其具备按时交货的自信,应当恪守合同,依约履行。0825合同、0236合同的履行,北阀科技公司先于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不存在违约。0601合同的履行,从双方提供的证据分析,罗时龙先是提出延期交货继而要求5个阀门改电动,北阀科技公司因此才于2018年12月8日完成交付,应该认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及部分产品的结果,同时,罗时龙是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北阀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代表能源火电公司与之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而北阀科技公司履行0601合同不存在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但是,该变更合同履行时间的认定,并不当然溯及其他合同的变更,北阀科技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可供认定其他合同存在协商变更的事实。0618合同约定2018年8月30日前送到,北阀科技公司2019年1月15日才交付,应认定北阀科技公司迟延交货4个月16天,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自我负担因能源火电公司反诉而支出的律师费。合同约定卖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总价的1%做为卖方逾期交货违约金补偿给买方,赔偿额最高不超过合同的25%。但能源火电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北阀科技公司迟延交货对其造成损失,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与买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违约金相较也不公平;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参照审判实践所掌握一般标准,酌情按LPR一年期报价利率3.85%的4倍15.4%予以保护,北阀科技公司应支付违约金3011.98元(51772元*4个月16天*15.4%)。
合同约定,送货时须提供包括但不限于1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3C认证、产品鉴定证书、代理销售证书、第三方检测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质保书、过程质检记录、产品说明书、图纸资料及检验检测报告。北阀科技公司对能源火电公司请求其履行从给付义务没有提出抗辩意见,并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全部履行了从给付义务,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相关单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33576.49元;并自2019年6月20日起以440196元(990196元-550000元)为基数、2019年7月12日起以97250.14元为基数,2020年1月8日起以19613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清偿完毕。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11.98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述履行期内交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税率16%款额115892元)增值税发票及产品鉴定证书、质保书、过程质检记录等案涉标的物资料。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27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55元,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反诉受理费30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4元,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炳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东桦
附一: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