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2976号
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6X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翔,董事长。
被执行人: **,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地区南安县。
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3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无法进一步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530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公告费2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