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168507),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洪逸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9)京02民终6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3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执行案款金额为41317.8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和×××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140399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3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云成审判员任爱平审判员刘亚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