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96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裕路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4X0。
法定代表人:胡梅生。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