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496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红,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裕路9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4X0。
法定代表人:胡梅生。
被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诉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邱毛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