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4927号
原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475104X0。
法定代表人:胡梅生,董事长。
原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