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元,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胡梅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与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