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2308号

原告:***,男,1975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元,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胡梅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与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先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