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催1号
申请人: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园博园内欧洲园B座西配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申请人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