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吴华超与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终76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超,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园博园内欧洲园B座西配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迎玉,董事长。
上诉人吴华超因与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月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华超于2022年7月23日因与三月雨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吴华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华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吴华超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妍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琳琳
书 记 员  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