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文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112号 原告: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园博园内欧洲园B座西配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静,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原告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月雨公公司)与被告文静,第三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三月雨公司与**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60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2610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刘 晔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