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6111号 原告: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射击场路园博园内欧洲园B座西配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弘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P9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北京弘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三月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弘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604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2370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邹 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