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2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史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iv>
法定代表人:施德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清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地矿公司)、德生纺织印染(安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生印染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8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蚌埠清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好氧池水位控制不当亦可造成隔墙倒塌”无事实依据,不仅与原审证据矛盾,且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根据《隔墙倒塌事故鉴定检测报告》以及蚌埠清泉公司提供的现场照片,均能够证明仅有2#池曝气管道受损的事实,实际损坏比例为三分之一,原审法院认定“损害比例为三分之二”系错误认定。本案中,安徽地矿公司应当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德生印染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决以“土建工程指导”及“运营不当”为由,判决蚌埠清泉公司承担责任与事实不符。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定结论为:根据破坏特征现场实测情况及结构结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被测隔墙倒塌主要由以下原因引起:隔墙两侧排水孔未设置,作用于隔墙上水平荷载值过大;受力钢筋间距、墙身厚度、钢筋锚固长度等不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蚌埠清泉公司系涉案污水工程的包干运营方,其负有保证涉案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营的合同责任。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判令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据德生印染公司和蚌埠清泉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0月30日签署的《会议纪要》及现场照片,认定本起事故中2号池和3号池的曝气管道毁损有相应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一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