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金龙机电(淮北)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604民初1571号
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龙机电(淮北)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成武 审判员  赵子安 审判员  刘桂侠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