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3610号
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江澄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兰荣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