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604民初1572号
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清泉环保公司)与被告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鸿精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清泉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鸿精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污水处理站工程补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建设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465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0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污水处理站工程补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污水处理站技术整改工程,合同价款93000元,开工日期2018年9月20日,竣工日期2018年10月30日;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在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预付承包人50%的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收到预付款后,按照合同将主要设备订单下出,在安装材料及人员进场后发包人支付40%的发货款;在承包人全部安装结束,经验收合格或者安装结束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验收款;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018年9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500元。2019年1月5日,原告就上述合同所涉工程款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46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被告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481.5元,由被告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婷
法官助理王桂倩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