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604民初1573号
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蚌埠清泉环保公司)与被告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鸿精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蚌埠清泉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鸿精研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建设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1270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4日,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签订废气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AG玻璃项目生产线建设项目-废气处理工程,合同价款38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在承包人与发包人正式签约后,需在3日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40%;承包方到达发包方指定现场,需在2日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30%;环保验收合格后,需在3日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20%;工程造价总额的10%作为质保金在合同期满一年内,3日内一次付清。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义务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2017年7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000元。2018年2月5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4000元。2019年1月5日,原告就上述合同所涉工程款向被告发出对账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14000元。另,2018年1月12日,原被告就废气处理系统工程追加事宜签订工程签证单,被告确认欠原告追加工程款13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合计127000元。
被告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蚌埠市清泉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被告全鸿精研(淮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静
法官助理段密
书记员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