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32140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2号楼11层B-1107。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10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被告为地球港精装修工程招标,原告投标并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但并未中标,而被告至今未退还投标保证金,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出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电子邮件,以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发送投标邀请,并在后期承诺退款。邮件显示:2018年7月20日,李春晓(邮箱xx@xx.com)向原告发送投标邀请函,函件载明被告进行吧地球港精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欢迎投标;如贵司同意投标条件,请收到投标邀请函后,于2018年7月24日17时前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如后续中标,则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则投标保证金按原账号退还。2018年7月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万元,用途备注为投标保证金。

2018年12月7日,(邮箱xx@xx.com)向原告发送邮件称:被告提出方案是未结款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50%,剩余部分于3月31日前付清。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电子邮件、转账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无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应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的,原告有权主张利息,但原告主张的标准及起算时间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万元;

二、被告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均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地球港卓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牟诚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罗 皓
书  记  员   周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