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恒祥凯达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597号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皇木厂北街3号院1号楼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辉,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祥凯达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许祥波。
原告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祥凯达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2022年6月20日,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武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朱 晴